關聯稿件:
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婁底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婁底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婁底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婁底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湖南省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婁底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及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區土地儲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納入自然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并儲存,以保障有效調控和供給城市建設用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統一管理、計劃調控、合理利用、公開公正、市場運作等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員會下設土地儲備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加強對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決策領導。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副市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任常務副主任,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任副主任,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依照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實施土地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儲備和土地的開發以及依據土地供應計劃供給土地。
土地儲備管理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土地儲備及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市場調控情況和地方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儲備規模,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設規劃的重大基礎設施周邊土地和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而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
第八條 土地儲備管理實行檢查制度。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各類儲備土地的運作、管理情況和各類已供應土地的閑置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閑置土地。
土地儲備管理實行信息公示制度,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社會定期公告儲備地塊及供應情況。
土地儲備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年初召開一次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員會例會,審議上年度工作運行情況,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務,研究決策有關重大問題。如遇特殊情況,需由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決定的,可由土地儲備管理辦公室另行提請。
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劃
第九條 土地儲備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土地儲備計劃包括年度儲備土地計劃、年度儲備土地投資計劃、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
年度儲備土地計劃,是指年內擬通過收回、收購、土地征收儲備土地的計劃。
年度儲備土地投資計劃,是指年內擬運作儲備土地需投入資金的規模計劃。
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是指年內政府擬從土地儲備庫中提取建設用地規模、空間、方式和時序的安排,應當與儲備土地計劃相銜接。
第十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計劃。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商市財政局科學編制。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第十一條 編制土地儲備計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收集、調研情況。主要掌握計劃規模、空間、時序及位置等有關情況。
(二)綜合編制計劃。形成計劃編制草案,包括:
1. 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及投資計劃表;
2. 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表;
3.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說明;
4.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分布示意圖。
(三)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審定,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所涉收回、收購儲備土地計劃及其投資計劃,根據其不確定性特征,由土地儲備機構在開展具體工作前編擬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土地儲備方式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分為無償收回、有償收回、收購、征收四種儲備方式。
第十四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五條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實行無償收回儲備:
(一)因單位撤銷、遷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建設用地;
(四)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以及城市道路邊坡地的國有建設用地;
(五)依法沒收的國有建設用地;
(六)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
(七)其他依法應當無償收回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十六條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實行有償收回儲備:
(一)公共利益建設需要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改變土地性質、用途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
(四)依法應有償收回儲備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條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實行收購儲備:
(一)破產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二)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登記取得貸款后無法償還,經人民法院判決以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款還債的土地;
(三)土地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進行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十八條 所有新增建設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實行征收儲備,根據年度用地計劃分批次統一申辦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并完成征收后儲備。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委托運作事項須遵循下列規定:
(一)受托單位依據土地儲備計劃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運作申請;
(二)受托單位與市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委托運作協議,明確有關委托工作范圍、事宜等,并可約定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作為費用結算依據;
(三)新增儲備土地的各項工作,由受托運作單位配合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
(四)如涉及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等以協議規定條款為準,受托單位須憑委托運作協議,實施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 實施無償收回儲備的,以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獲取批準的方案為依據,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程序收回土地。
實施有償收回儲備的,以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獲取批準的方案為依據,與相對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按合同約定收購土地。
對收回、收購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依法及時申請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公開公示其原土地使用權注銷等相關情況。
第四章 儲備土地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開發包括儲備土地的收回、收購,新增土地的報批,征地拆遷安置,地塊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平整,后期管護等工作內容。儲備土地開發的實施管理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開發,以儲備土地宗地為單位,設置運作資金專賬。根據宗地收回、收購、征(轉)用報批,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后期管護等科目,建立登記統計臺賬制度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受托運作的儲備土地開發工作由受托單位組織實施,接受土地儲備機構的監督管理。儲備土地供應前,受托單位應當向土地儲備機構報備下列有效依據或根據約定經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論:
(一)收回、收購、征(轉)用手續報批費用;
(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三)后期管護等工作費用;
(四)依法認可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開發,依據報市政府批準后的儲備土地開發方案及儲備土地投資計劃,銜接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做好項目的規劃設計和預算。
第二十五條 儲備土地開發,應嚴格執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工程的預決算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章 儲備土地供應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儲備土地的,應依法申請。
對申請使用儲備土地的,按土地供應計劃以劃撥或出讓兩種方式供地。
第二十七條 擬供應的儲備土地必須土地權屬清晰,補償到位。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可實行劃撥供地的,所提供的儲備土地應當是農用地轉用批準的劃撥性質土地。以農用地轉用批準的出讓性質儲備土地作為劃撥性質供給的,須先經依法批準改變性質。
第二十九條 申請以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使用者憑用地項目批準依據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劃撥用地規模審定意見;
(三)土地儲備機構在完備規劃手續、權籍調查、宗地確權和成本核算基礎上,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儲備土地劃撥出庫報告單;
(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劃撥供地手續;
(五)申請使用者繳納劃撥土地價款,憑繳款依據領取供地證件。
第三十條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放土地市場出讓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實施月度計劃管理,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計劃的執行落實。
第三十二條 儲備土地出讓的前期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權籍調查,勘測宗地圖,形成不動產測量報告;
(二)申辦規劃條件通知書;
(三)完成宗地地價評估;
(四)完成宗地成本清算;
(五)報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出讓。
第三十三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或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供地。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地價。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承租用途、承租時間及所選定儲備地的位置、儲備投入等情況,通過地價評估中心評估出租賃價格;
(二)協定租賃價,約定相關條件、權利、義務等事項;
(三)編制方案;
(四)簽訂租賃合同,收繳租金,提供土地。
第六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納入財政集中支付系統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土地儲備機構具體運作。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二)市財政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土地開發等相關費用;
(三)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人民政府專項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嚴格土地儲備資金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擠占,不得用于日常經費支出。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對應項目要嚴格按批準額度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遵守資金撥付審批程序,確保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有效運作。
第三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定后執行。年底由土地儲備機構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市財政局審核。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對土地儲備資金加強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有關土地儲備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儲備的土地擅自轉讓、改變用途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嚴肅查處。
第四十二條 依法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交還土地,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阻撓、妨礙土地儲備工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已下發的有關土地儲備方面的文件,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